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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保健膏团体标准T/NYA 012-2023_南阳艾草协会-南阳艾草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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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随国家产业指导及技术发展
外用保健膏团体标准T/NYA 012-2023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数:183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和南阳艾草产业协会、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臻郎中实业有限公司、南阳药医宝艾制品有限公司、南阳仲源艾草健康产业园、南阳宛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圣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马文晓、查洪付、宋宣琼、石博,李伟。

本标准于2023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

外用保健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用保健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业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相关草本植物或动物干燥品,经提取浓缩或部分粉碎为细粉(80-120)加一定量的基质(蜂密、水、酒精和条释剂、增程剂等无毒无害,国家介许添加和限量添加的物质)经混合、搅拌或乳化,做成膏状,再包装、贴签而成,通过外用涂抹,具有对机体起到调理或缓解局部不适,增强健康的保健用品。

 

2.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3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3.2.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指标

性状

膏体

色泽

具有本品特有色泽

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1 感官指标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

指标

标示性成分(配料中主要三种原料)

应检出

(Pb)    mg/L  ≤

10

总砷(A)   mg/L  ≤

2.0

(Hg)    mg/L  ≤

1.0

2 理化指标

 

3.4.重量差异

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标示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3g 及3g 以下

±10%

3g 以上至12g

±7%

12g以上至30g

±6%

30g 以上

±5%

 

3 重量差异

 

3.5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4 微生物学指标

 

 

3.6安全指标 无毒、无害、无刺激性。

3.7净重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T/NYAP 001-2023的要求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品10瓶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直接用眼观察形态、色泽、杂质,嗅气味。

5.2 汞、砷、铅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限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统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产品以箱为单位,根据批量大小,按表5确定样本

批量

样本量

≤500

5

≤500-1000

8

>1000

13

5 抽样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质监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菌落总数。

6.3.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变化,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7 标志、标签

标志按照 GB/T191 的规定执行,标签按照 GB5296.3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疾病命名和医学术语。

 

8 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包装

内包装采用铝塑或纸塑复合膜包装袋

8.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有遮盖物,防止日晒,受热、受潮,不得与有毒物质混运。

8.3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慢、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堆放高度适宜,堆放位置距地面15cm以上,离墙面50cm以上。

8.4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36个月。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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