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ng(6) "level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和南阳艾草产业协会、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臻郎中实业有限公司、南阳药医宝艾制品有限公司、南阳仲源艾草健康产业园、南阳宛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圣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马文晓、查洪付、宋宣琼、石博,李伟。
本标准于2023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
艾草家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艾草家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3.1 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5713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8628 纺织品测定尺寸变化的试验中织物试样和服装的准备、标记及测量
GB/T 8629 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 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艾枕、艾被、艾垫、电热艾垫、背心、香包等。
5 要求
5.1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面料 | 应洁净,无油污色渍,无明显杂质,无明显破损、针眼、线状或条块状疵点 |
填充物 | 干燥、松散,无霉变等现象 |
气味 | 呈所用中药材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
杂质 | 填充物不得含有明显外来杂物 |
表1 感官指标
5.2 尺寸偏差
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示尺寸相符,允许偏差为±5%。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
5.3 水分
产品填充物的水分应不大于10%。
5.4 纺织件的性能要求
5.4.1 断裂强力
产品纺织件的断裂强力应不低于220N。
5.4.2 水洗尺寸变化率
可水洗的纺织件的水洗尺寸变化率应在±5.0%范重内。
5.5 安全技术要求
产品纺织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
甲醛含量/(mg/kg) | ≤75 | |
pH 值A | 4.0~8.5 | |
染色牢度B/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液沾色) | ≥3 | |
耐干摩擦 | ≥3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mg/kg) | 禁用 | |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 C:致癌芳香胺限量值≤20mg/kg。 |
表2 安全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手感、鼻嗅的方法进行检验。
6.2 尺寸偏差
用精度为1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6.3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纺织件的性能要求
6.4.1 断裂强力
按 GB/T 39231 规定的方法执行。
6.4.2 水洗尺寸变化率
按 GB/T 8628 、GB/T8629GB/T8630的规定进行。
6.5 安全技术要求
6.5.1 甲醛含量
按 GB/T 2912.1 的规定进行。
6.5.2 pH值
按 GB/T 7573 的规定进行。
6.5.3 耐水色牢度
6.5.4 耐酸汗渍色牢度
按GB/T 3922 的规定进行。
6.5.5 耐碱汗渍色牢度
按GB/T 3922 的规定进行。
6.5.6 耐干摩擦色牢度
按GB/T 392的规定进行。
6.5.7 异味
按 GB 18401 的规定进行。
65.8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GB/T 17592 和GB/T 23344 执行。
注:一般先按 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感官,尺寸偏差的所有项目。
7.3.3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一次性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水平为2。接收质量限(AQL)取6.5;
根据表 3抽取样本。
批量范围 | 样本数 | 合格判定数(Ac) | 不合格判定数(Re)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3201 | 200 | 21 | 22 |
注:26 件以下应全数检验。 |
表3 抽取样本
7.3.4 判定规则
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等于表3规定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等于表 3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Re),可用备用样品或在原批次中加一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该批次判为合格,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该批次判为不合格。
7.4 型式检验
7.4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
7.4.4 判定规则
当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型式检验合格。若检验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允许加倍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后,若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销售标志应至少含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
c)执行标准号;
d) 产品合格标识。
8.1.2 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的规定选择使用。
8.1.3 标志应清晰、牢固,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脱落,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应防尘、防震,便于运输和贮存。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冲击、挤压、日晒、雨淋及化学品的腐蚀。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内,避免重压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