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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和南阳艾草产业协会、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臻郎中实业有限公司、南阳药医宝艾制品有限公司、南阳仲源艾草健康产业园、南阳宛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圣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马文晓、查洪付、宋宣琼、石博,李伟。
本标准于2023年05月15日首次发布。
粉状类保健用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状类保健用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将中药、动植物粉碎(或提取成粉状物)后,直接分装或经加工(压饼、卷制等)后包装而成的,通过喷抹、洗浴、泡脚、热敷、熏烤等外用方式,改善亚健康状态,并具有一定保健功效的粉状类保健用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
YY0060 热敷贴(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 208年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部)发展工作委员会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保健用品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供人们生活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对人体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预防疾病、促进康复等,达到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减轻痛苦等特定功能的外用保健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
原辅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的有关规定。《药典》中未收载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原辅料应有正式出版物资料或可详细描述。禁止使用国家保护动植物。
4.2 鉴别
常用粉状类保健用品至少选取1种主要原料进行鉴别。
4.3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 要求 |
形态 | 粉状或绒状 |
色泽 | 根据产品描述色泽 |
气味 | 根据产品描述气味 |
杂质 | 无外来肉眼可见杂质 |
表1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升温时间,min(自发热类) ≤ | 20 |
温度持续时间,h(自发热类) ≥ | 规定值 |
最高温度,℃(自发热类) ≤ | 60 |
汞(以Hg计),mg/kg ≤ | 1 |
砷(以As计),mg/kg ≤ | 2 |
镉(以Cd计),mg/kg ≤ | 5 |
铅(以 Pb计),mg/kg ≤ | 10 |
表2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1000 |
耐热大肠菌群/g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g | 不得检出 |
铜绿假单胞菌/g | 不得检出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
表5
4.6 安全性
无毒、无害,对皮肤无明显刺激性。
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产品规格,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产品适量置于白色瓷盘中,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观察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
5.2理化指标
5.2.1 升温时间
按YY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温度持续时间
按YY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最高温度
按 YY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汞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砷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7 铅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铜绿假单胞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5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安全性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每投一次料、同时配置、同一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按 3%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至少为全检所需样品量的三倍。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型式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原材料来源发生重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自保
留样品中或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合格产品,若
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
7 包装
7.1 包装说明、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说明、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产品说明、保健作用、注意事项、使用方法、
规格、执行标准号、第三方认证、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企业名称及地址等内容。
7.1.1 保健作用
应明确描述产品的保健作用和适宜的亚健康人群。不得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
7.1.2注意事项
a)标明不良反应和使用禁忌。
b)应标明:如属质量问题,请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
c)应标明:本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
7.1.3第三方认证
a)生产认可证号
b) 评审文号
7.2产品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铝箔袋(塑料袋、卷烟纸、布等)包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8运输及贮存
8.1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按箭头标志堆放,避免日晒、雨淋。
8.2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堆放时离地面大于20cm以上,离墙大于30cm,离顶大于50cm以上,中间留有缝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并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应标识产品的有效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