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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草精油团体标准T/NYA 005-2023_南阳艾草协会-南阳艾草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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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随国家产业指导及技术发展
艾草精油团体标准T/NYA 005-2023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数:80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和南阳艾草产业协会、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臻郎中实业有限公司、南阳药医宝艾制品有限公司、南阳仲源艾草健康产业园、南阳宛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圣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马文晓、查洪付、宋宣琼、石博,李伟。

本标准于2023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


艾草精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艾草精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艾草萃取静置后的液体,经包装、贴签而成。具有对机体起到调理或缓解局部不适增强健康的保健作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3.2.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要求

形态

液体

色泽

棕色或黄棕色,均匀一致

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1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

指标

桉油精  g/kg  

1.8

(Pb)mg/L  

10

总砷(A)mg/L  

2.0

(Hg)mg/L  

1.0

2    :溶剂不添加酒精的不检查酒精浓度

3.4.重量差异

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标示重量

重量差异限度

3ml 及3ml以下

±10%

3ml 以上至1ml

±7%

12ml以上至30ml

±6%

30ml以上   

±5%

3

3.5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4

3.6 安全指标 无毒、无害、无刺激性。

3.7 净重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河南省营养保健办会才体标准 T/HYBX0001-2018的要求执行。

 

5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样品10瓶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直接用眼观察形态、色泽、杂质,嗅气味。

5.2桉油精检测方法

桉油精的含量测定照气相色谱法(附录VIE)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甲基硅橡胶(SE-30)为固定相,涂布浓度为10%;柱温为110℃。理论板数按桉油精峰计算应不低于1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取桉油精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正己烷制成每1ml含0.15mg的溶液,即得。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粉末(过三号筛)约2.5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正己烷25m,称定重量,加热回流1小时,放冷,再称定重量,用正己烷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2uL,注入气相色谱仪,测定,即得。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桉油精(c-。HsO)不得少于0.020%。并依据桉油精的含量不同确定产品的等级区别。

5.3 汞、砷、铅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4微生物限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统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产品以箱为单位,根据批量大小,按表5确定样本

批量

样本量

≤500

5

500-1000

8

1000

13

5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质监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指标桉油精含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6.3.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变化,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7 标志、标签

标志按照GB/T191 的规定执行,标签按照 GB52963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疾病命名和医学术语。

 

8 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包装

内包装采用铝塑或纸铝复合膜包装袋

8.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有遮盖物,防止日晒、受热、受湖,不得与有毒物质混运。

8.3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堆放高度适宜,堆放位置距地面15cm以上,离墙面50cm以上。

 

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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