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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草保健用品通用技术规范团体标准T/NYA 001-2023_南阳艾草协会-南阳艾草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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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随国家产业指导及技术发展
艾草保健用品通用技术规范团体标准T/NYA 001-2023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数:72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和南阳艾草产业协会、南阳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臻郎中实业有限公司、南阳药医宝艾制品有限公司、南阳仲源艾草健康产业园、南阳宛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圣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马文晓、查洪付、宋宣琼、石博,李伟。

本标准于2023年06月15日首次发布。


保健用品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健用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评估备案、标签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将中药原料与适宜辅料、基质、溶剂和基衬材料,采取一定工艺加工(如粉碎、提取、乳化、溶解、混合、摊涂、填充、吸附、压制、卷制等),制成贴剂、膏体、凝胶、液体膏状、油状、液体、粉体、颗粒、绒状、丸状、片状、圆柱状、固体等产品形态,通过贴敷、涂抹、热敷、泡浴、执灸、熏蒸等外用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不适部位或穴位,发挥全身性或局部作用的保健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316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GB/T 27728 湿巾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857 润肤膏霜

YY 0060 热敷贴(袋)

YY/T 0148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 2020年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保健用品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以日常保健为目的,供人们生活中直接或者问接使用,具有日常保健、调节人体机能、预防疾病、缓解不适、促进康复、增进健康、改善亚健康状态等特定功能的外用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

原料、辅料、基质、溶剂、基衬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应有正式出版物资料或可详细描述。

4.2 鉴别

保健用品至少选取1种主要原料进行鉴别。

4.3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要求

形态

根据产品描述形态

(如贴剂、膏体、液体、粉体、丸状、固体等)

色泽

根据产品描述色泽

(如黑色、褐色、棕色、黄色、灰色、白色等)

气味

根据产品描述气味

(如中药混合气味、冰片与中药混合气味、冰片与樟脑的混合气味等)

杂质

无明显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1 感官

 

4.4 理化指标

4.4.1 保健用品通用理化指标

通用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以Hg计),mg/kg  

1

(以As计),mg/kg  

2

(以Cd计),mg/kg  

5

(以 Pb计),mg/kg (传统黑膏贴除外)

10

2 通用理化指标

 

4.4.2湿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湿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指标

PH值

3.0~10.0

(根据产品特性±2,如3.0~5.0、6.0~8.0、8.0~10.0)

含液量,倍

1.5

3湿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4.3 含胶贴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含胶贴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持粘性,mm            

2.5

剥离强度,N/cm        

1.0

4 含胶贴敷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4.4 膏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膏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项目

指标

pH 值(油包水膏体除外)

3.0~10.0

(根据产品特性±2,如3.0~5.0、6.0~8.0、8.0~10.0)

耐热

40℃±1 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耐寒

-5℃~-15℃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5 膏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4.5 液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液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项目

指标

pH值(油性液体除外)

3.0~10.0

(根据产品特性±2,如3.0~5.0、6.0~8.0、8.0~10.0)

相对密度(20℃/20℃)

规定值±0.02

乙醇,%(含乙醇的液体)

30~60

甲醇,mg/kg(含乙醇的液体)

2000

6液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4.6 自发热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自发热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项目

指标

升温时间,min    

20

温度持续时间,h  

规定值

最高温度,     

60

7自发热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4.7 粉本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粉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项目

指标

细度(根据具体产品确定目数),%    

95

水分,%                         

15

8 粉体类保健用品理化指标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500(眼部、面部等特殊部位)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50(眼部、面部等特殊部位)

9 微生物指标

 

4.6 安全性

无毒、无害,对皮肤(或黏膜)无明显刺激性。

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产品规格,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产品适量置于白色瓷盘或倒入白色烧杯中,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观察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汞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砷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镉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pH值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含液量

GB/T 2772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7 持粘性

YY/T 014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8 剥离强度

YY/T 014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9 耐热

QB/T 185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0 耐寒

QB/T 185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1 相对密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2 乙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3 甲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4 升温时间

YY 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5 温度持续时间

YY 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6 最高温度

YY 006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7 细度

GB/T 13531.6规定的方法进行。

5.2.18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 耐热大肠菌群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 铜绿假单胞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3.5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安全性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5.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每投一次料、同时配置、同一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按 3‰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至少为全检所需样品量的三倍。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为本文件中4.24.3、4.4.2、4.4.3、4.4.4、4.4.5、4.4.6、4.4.7、4.7的项目。(根据具体产品选择相应的出厂检验项目)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 4.4.1、4.546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产品原料来源发生重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

 

7 评估备案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团体标准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评估,符合保健用品性质,且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本文件有关要求的产品,由南阳艾品牌建设委员会授权使用本文件,向申请单位出具评估意见和备案凭证,评估编号和团标备案号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8 标签和说明书

产品标签、说明书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说明、产品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规格、生产条件评估号、评估编号、执行标准号、团标备案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企业名称及地址等内容。如标签尺寸较小,无法标明全部内容时,需另附产品说明书。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9.2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按箱子箭头标志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含乙醇的液体类保健用品应远离火源,堆放时距地面20cm 以上,距内墙 50cm以上,中间留通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不同批产品明细分开,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10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应标识产品的有效保质期。

服务热线: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辅路仲源艾城 仲景二街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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